(一)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提交下列资料:
1、机动车登记证书;
2、机动车行驶证;
3、机动车号牌;
4、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副本。
(二)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提交下列资料:
1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
2、由代理人代理的,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(代理人为单位的,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),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;
3、机动车登记证书;
4、机动车行驶证;
5、属于因失火、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,还需提交证机动车灭失明。
(三)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提交下列资料:
1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
2、由代理人代理的,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(代理人为单位的,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),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;
3、机动车登记证书;
4、机动车行驶证;
5、机动车号牌;
6、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。
(四)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提交下列资料:
1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
2、由代理人代理的,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(代理人为单位的,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),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;
3、机动车登记证书;
4、机动车行驶证;
5、机动车号牌;
6、机动车出境证明;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,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(出)境领(销)牌照通知书》。